江西开放大学审计处工作职责
江西开放大学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的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开展审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益为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第17号令)和《江西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赣教财字[2013]1号),结合学校工作重点, 审计处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包括对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创收(奖励)资金、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负责对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将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移交纪委办处理。
三.接受组织部门委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结)算情况进行工程项目审计。
五.对实施经费目标管理的学院及后勤(水电、食堂)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物资、设备、家具、图书等大额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财产、物质、设备的购置、存储、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校内须委托校外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的委托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并负责其复核、验证、确认等工作。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负责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起草学校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制度。
十二.负责对本处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的提高与培训,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