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网络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8-11-26浏览次数:1654

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

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的管理,规范试点高校驻赣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行为,提升对校外学习中心学习支持服务过程的质量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1条  本规定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有关单位所建设的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2条  试点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远程教育的需要,自主选择具有从事教育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签订双方合作协议设立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应切实强化办学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行使相关权利,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3条  校外学习中心是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和基层单位,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

4条  校外学习中心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从事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不具备自行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5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通过省教育厅的备案,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校外学习中心原则上应依托高等学校或省级达标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建设。

6条  校外学习中心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包括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等。

7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备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由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以下简称职成处)具体负责。

8条  省教育厅依托江西广播电视大学设立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协助省教育厅对试点高校在江西省所设校外学习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基本原则

9条  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应结合江西省实际,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10 条  试点高校在江西省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开设的招生专业应为试点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专业或我省紧缺型专业,应符合江西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要求,同一试点高校在赣同一设区市不重复设立校外学习中心。

11条  每个试点高校在江西省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总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同一依托办学单位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三、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的基本条件

   12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所和教学要求的固定教室,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学习环境良好,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13条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开展有序的教学支持服务工作,保证远程教育管理设备的正常运转。

   14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具有千兆以上的局域网条件,互联网出口不低于200M,能快速访问试点高校的网络教学资源。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

   15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建有可供学生阅览的相应学科和专业电子图书或常规图书音像资料库;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交互式电子白板、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应保证每个上课的学生人手一台。

   16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支持教师和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17条  认真贯彻国家和江西省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18条  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在本省区域内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

   19条  承担试点高校各项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抓好学风、考风建设,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格考试纪律。

20条  保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正常运转,保证学生的学习服务支持正常开展。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

21条  依法维护和有效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五、申报备案程序

   22条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及办学条件一览表。

  2.由试点高校提出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开课日期,联系方式等,以及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等。

3.依托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等。

4.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所获得的教育部相关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文件。

5.试点高校在拟设学习中心地区的具体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6.试点高校与依托单位校外学习中心的委托协议书。

  7.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

8.医学类和药学类等国控相关专业的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相关医学类、药学类等国控专业教育背景;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开办专业在办学许可证范围内;明确招生对象、招生规模、颁发毕业证等有关事宜。

23条  省教育厅每年10月受理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备案工作。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24条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

1.申报。试点高校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校外学习中心设置申请登记表》。

  2.备案。由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按照教育部有关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条件和实施细则,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省教育厅依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备案。

3.省教育厅定期将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报教育部登记。


六、管理与监督

   25条  校外学习中心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应报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登记。

   26条  试点高校变更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应重新办理申请备案手续;校外学习中心变更负责人、地点、联系方式等,应及时报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登记;校外学习中心撤销,试点高校及依托单位应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并报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登记;  

27条  校外学习中心每年度在江西省的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经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于每年招生前1个月报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备案。实际招生情况于每年11月报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备案。

28条  省教育厅对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实行定期自查和不定期督查制:

1.定期自查制。试点高校对校外学习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工作,自查报告同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并报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试点高校在自查工作中要认真核查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情况,对招生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差、生源严重萎缩的校外学习中心,及时撤并调整,并妥善安排在学学生;试点高校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严肃管理,严格要求,对存在未经备案、办学条件差、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事故、超出规定设置数量、教学质量差、违规招生宣传等问题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及时整治清理。对瞒报、自查或整改不力的试点高校,将暂停其在江西校外学习中心的申请备案,并将处理意见上报教育部。

2.不定期督查制。省教育厅委托江西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组建专家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不定期对江西省内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实地检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或者抽查发现问题的,由省教育厅将情况通报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由其做出限期整改、取消其支持服务资格的决定。

29条  省教育厅每年3月将在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信息网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全省校外学习中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七、附 则

30条  新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应严格对照本规定执行,已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不符合本规定的由试点高校或依托办学单位根据本规定精神逐年逐步调整到位。不符合本规定(拟撤销或合并)的校外学习中心在过渡期内,不得招收新生。

31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申报材料

2.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表

3.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自查信息表

4.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自查报告









附件1

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

申报材料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江西申请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表; 

2.主办高校致函省教育厅同意设点的公文(含:负责人亲笔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

3.依托建站单位给教育厅的建站申请报告(完整阐述建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严格管理的承诺。含:法人代表亲笔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以及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

4.依法办学的承诺书(对招生、考试、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院校责任人、站点责任人亲笔签字,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主办高校对站点的设施设备,以及完成教学的认定报告(开展网络教育的校外学习中心需增加对网络出口带宽与计算机教学设备的数量数量与质量,以及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认定的报告);

6.主办高校与站点的建站有效协议(原件);

7.主办高校对建立校外站点依归进行监督管理的承诺(院校责任人亲笔签字,身份证复印件);

8.院校和站点负责人与联系人通讯录。

(所有上报材料需加单位公章)


附件2

江西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备案表

编号:

主办高校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邮编


建站责任部门


部门责任人姓名、办公电话和手机号、邮箱


主办高校对建站的明确意见

站点名称


现有条件考察意见


站点招生范围


本招生区域已有本校站点数


校外站点信息


单位名称


法人

代表

照片


经营范围


单位统一

识别编码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邮编


法人代表

姓名


校外站点


已经备案过的院校名称


站点责任人姓名、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


联系人办公电话和手机、微信、邮箱等


主办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主办高校依法依规办学的总体评价及对建立该校外站点的建议



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站点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在依法依规办学的总体评价及对建校外站点的建议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主办高校对校外站点一经建立要确保依法依规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  量,承担管理责任的承诺





主管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依托建站单位对校外站点一经设立要支持依法依规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江西省远程服务中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江西省教育厅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站点或中心的责任人与依托建站单位法人代表须为同一人。

    2.建站有关协议须由主办高校主管校领导与依托建站单位法人代表签订。

3.本表要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相关信息变化要及时告知江西省远程服务中心。






附件3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自查信息表

试点高校名称

二级学院名称

及负责人

办公电话及手机

联系人

办公电话及手机

电子邮箱

在赣开设的特色专业








校外学习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名称

依托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及手机

在籍生数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或整改或不合格








附件4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自查报告

自查结果

检查情况及主要问题










及进度安排

















负责人签字:(公章)


试点高校意见







分管校长签字:(高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