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开放教育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

直属开放教育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5-09浏览次数:417

一、议事内容与范围

(一)学校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与措施落实。

(二)研究决定学院教学、招生、考试等重要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学校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酝酿需提交学校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具体行政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

(五)不涉及学院体制和行政级别的机构设置与人员调整。

(六)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任与解聘;教师与学生管理、奖励与处分。

(七)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提出和执行学校审定的年度预算;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项目安排方案的拟订。

(八)预算内项目的资金使用;未列入预算项目的立项。审定学院大型设备的立项、合同和项目的预、决算。

(九)审定年终分配方案与各项奖励事项。

(十)保护、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落实措施。

(十一)制定并实施院务公开方案。

(十二)分管院领导的工作,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院务会议题。

(十三)应提交院务会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准备

(一)学院院务会议题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提出(学院党政联席会院长需与党总支书记商定);重要议题应先召开院长办公会充分酝酿,再提交院务会讨论。

(二)拟提交院务会讨论的议题,主管院领导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专家、群众意见,提出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一般不列入院务会议题。

(三)学院办公室一般需提前1-2天将讨论议题、会议时间通知与会者,以便与会者准备意见。

(四) 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学院院务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的落实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

(二)与会者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紧扣议题,积极发表个人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归纳意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四)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再提交院务会讨论。

四、议事要求

(一)学院院务会一般两周召开1次。如遇急需处理的问题可以临时召开。

(二)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院务会的出席人员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总支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五)院务会议决定事项一般要形成纪要。纪要经院长签发后,发至院领导。

(六)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未经院长批准,不得查阅。

(七)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催办和向院长或院务会反馈,学院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

五、议事纪律

(一)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一)与会者必须坚决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个人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领导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复议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务会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院务会已作出的决定。

 六、附则

(一)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