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时间:2020-10-12浏览:12设置

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

中专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中专教学支持服务活动,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学习中心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江西省所有的开放大学成人中专学习中心。

第二章  学习中心的定位

第三条  学习中心是开展我校成人中专教育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它是传递教学内容,实现远程教学过程的重要保证;是我校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学生支持服务的重要措施;是增进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人际交流,营造教书育人环境的重要渠道。学习中心在行政上隶属依托单位,在业务上接受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指导。

第三章  学习中心的基本建设条件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备从事教育服务资格。

(二)具备独立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可自有、共有或租用(年限必须在3年,须有协议),符合办学要求。办学用房面积至少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凡是要求实训的专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实训场地和指导老师。

(三)具有符合中专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四)拥有一支熟悉成人中专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成人中专教育需要的教师和技术队伍。

(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习中心的任务是,按照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的要求及职责分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招生及教学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第六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中专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我校有关中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学习中心的管理细则并实施。

(二)根据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保证每批次学生数据的顺利上报,由于目前中专只能通过学生本人下载“电中在线”APP报名,须配备专门的教务老师审核学生报名信息,保证数据的正确和有效性。每批次学生的入学和考试、组织学生实训等工作需顺利的开展。不得另行制作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材料;不得乱承诺、乱宣传、乱收费。

(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硬件和软件条件,保证我校中专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四)配合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学生学籍材料按要求报送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如有学生需更改学籍信息第一时间将需提供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至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成人中专,保证信息第一时间能够得到修正,确保后期下发给学生的毕业证上信息的正确有效性。

(五)根据学习中心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有序安排和督导学生进行网学和考试,并制订保障教学正常进行的措施并以实施。

(六)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能顺利学完全部的课程,应该安排专门的辅导老师进行线上答疑以及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进度跟进

)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做好学习支持服务工作,承担学生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生活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严肃考风考纪,配合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成人中专的工作。

)按要求向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检、自材料与报告,随时接受教育部、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的评估检查。

)保证中专教育技术多媒体装备和实训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护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学习中心违规及处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将被我校视为违规行为:

(一)不履行本规定要求学习中心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未按照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制作的招生简章或工作要求虚假宣传或承诺;

(三)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将我校招生与其他形式、其他学校的办学混合宣传;

(四)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招生权;

(五)未经江西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中专授权私自收费,违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上严重失职、渎职;

(七)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泄密、发生集体或重大考试作弊违纪事件、妨碍我校巡考人员履行职责;

(八)侵犯我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九)损害我校声誉,以我校中专教育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十)泄露或贩卖学生个人信息;

(十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我校将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有违规行为的学习中心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我校将中止合作并撤学习中心,报请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执法机关查处,并保留追诉违约责任的法律权力。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