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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与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和维修工程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来源:   2006-10-11 14:16:57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与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和维修工程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与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和维修工程管理规定》自20061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我校的各项工程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装饰、改造和扩建、维修工程的管理,加强质量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效益,增强工程的质量评价效果和公开透明度,根据上级工程管理和审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章              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一条 所有工程竣工后,使用部门和施工组织管理部门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工程招标小组成员、1-2名工程技术人员和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验收前,牵头组织验收的部门须列出该工程项目的验收清单交验收小组成员。工程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和良好等四个等级,参加验收的人员同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合格后,凭项目工程验收单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和结算。

第二条 建立施工队伍信誉和施工质量档案制度。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和信誉不佳的施工队三年内不得在我校承建任何工程项目,对施工质量良好或信誉较好的施工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承建我校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竣工验收前,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首先要了解本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小组的组成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初验时由验收牵头单位、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审计预(决)算对施工进程、材料和质量等进行抽检,对施工材料等问题与预决算不符予以调整或按其差价决算时扣其差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为: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条 工程项目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如果有以上缺陷或装饰、维修项目有不达标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后验收。

第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工程保修书,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应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没有保修制度的不得验收。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项目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或校档案室。

         第二章    工程的审计

第九条 学校所有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都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力求防止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全过程控制的内容主要指:

()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

()对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

()对招标投标阶段确定的工程合同价。

()对项目施工阶段确定的结算价。

()对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的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开工前审计。

一、学校审计部门在开工前对建设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概预算、中标价、合同价等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计划,设计依据、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情况。

()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项目施工图纸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标底编制程序、招标投标程序等情况。

()项目工程量计价清单、招标工程标底和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二、学校基建和后勤部门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发现社会中介机构的造价工程师,在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标底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应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四、工程项目合同总价应采用固定基本价和调整工、料差价的控制方式。各分项工程的基本单价、利润率、管理费率固定不变,市场人工、施工机具、材料价格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国家批准的造价限额内及时进行调整。

五、工程项目的合同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价、合同法以及造价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如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需凭会议纪要、领导签字等,方可进行。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十二条  施工期间审计。

一、学校审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进行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

()主要设备材料订购、质量、使用等管理情况。

()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二、隐蔽工程的记录,必须由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代表现场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会签单应及时送审计部门备案。校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到现场进行跟踪审计,并对重大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录像、拍照、制成图片资料备查。未经三方签认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三、工程项目变更,必须有文字记录,涉及工程质量标准及结构变更, 须经设计院签字同意。任何变更都应及时计量、及时签认。由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及时在有关会议上集体确认,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

四、重大工程项目变更,基建部门必须事先请示校领导,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基建部门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认。

五、施工过程中需由学校认价的设备材料,基建和审计部门应共同签认该类设备材料价格,有样品的要封存样品。

六、 工程项目未竣工决算之前,基建部门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实际工程量及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付款,同时应指派专人对工程付款进度进行控制,防止工程款超付。工程结算前应根据合同价,留足10-15%左右的工程尾款,确保工程款不超付。

七、学校审计部门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

一、学校审计部门对各项建设项目工程最终造价进行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

()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等情况。

()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合理性情况。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部门、施工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由校工程质量验收小组验收通过,方可向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只有经建筑质检部门认定的合格工程,才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时,须将基建部门分管项目的负责人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认可同意的初审结算书送交校审计部门。同时应附上全部工程结算资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全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纸。

()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材料验收单、变更调价材料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六)小型维修项目的预算和竣工结算清单(5万元以下)。

四、对工程量计算的审核,要分清计算范围和限制范围,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对签证凭据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针对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做好现场实地勘察,审核其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

五、对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套用定额单价应该严格执行定额的形式、 内容、计算单位和数量标准,审核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可能直接影响单价准确性的问题:

()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

1、审核套用的定额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

2、审核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价。

3、审核定额中主材价格套用是否合理。

()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

 1、审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

2、审核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3、审核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等。

六、 对费用计取的审核。取费应根据本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合同、招投标书、中标人承诺书等确定取费率。审核时应注意:

()审核取费文件的时效性。

()审核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

()审核费率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审核取费基础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

()审核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其变更或新增项目是否同比下浮。

七、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审定的结算款10扣留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期满后,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校审计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方可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施工单位。

八、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如核减额超过工程总量的15%,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一半。决算增加的工程总量的审计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增加部分的工程款由施工单位自负(由职能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签证的增加部分除外)。在校审计部门下达审计意见通知书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审计。

一、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交付使用财产)认定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项目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二、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基建部门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一、学校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省财政厅赣财基字[2000]33号文件和省教育厅赣教计字[2003]285号文件精神执行,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核。简单的单项工程视情况自审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努力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 学校审计部门对送审结果要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正。审计结果报送有关校领导审阅后,方可正式下达基建审计意见书。

三、学校审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件资料。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都要出具基建审计意见书。所有有关的文字资料,都要装订成册,由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好项目审计档案。

四、 学校审计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谨慎、诚实、廉洁、守密,努力维护学校及施工单位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五、学校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评,业绩考评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于敢于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审计人员,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应注明:凡参加招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执行《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与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和维修工程管理规定》和《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与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和维修工程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各级财务人员、审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的,党员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付款手续的。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接受高档消费的。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对竣工验收和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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