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6日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学校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电大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江西电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中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审计部门、保卫处、纪检监察办和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保卫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二)对全校教职员工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全校各部门的预防犯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各负其责。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本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宣传部门要联系学校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干部和职工上岗前培训中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第八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各种职务犯罪隐患。
第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应该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按照江西电大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实行校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维修、装饰、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规定,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开展之前,要制定符合学校实际、切实可行的招生奖励办法,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凡学校大宗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学校的药品采购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严防采购假药、过期药,切实防止个人收受回扣现象。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图书教材的采购管理,制定可行的图书教材采购办法和承包奖励办法,切实防止回扣现象。
第十五条 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坚决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理财。加强财务公示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增强财经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或个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时,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制度不健全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监察、审计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