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6日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各类物资的采购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提高物资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益,使学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中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总务处、计财(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物资使用部门和工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凡学校各部门购买物资(包括药品),不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只要属于学校的资产,所发生的行为均应纳入学校物资采购工作范围。
1、凡一次性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采购,单价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一律由学校物资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学校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监督。
2、凡一次性金额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价合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的采购由物资采购部门和物资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购买,工作小组有权检查监督,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药品采购要通过正规渠道,严禁购买假药和过期药品,严禁个人收受回扣,并纳入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
第四条 采购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竞价、询价和定向采购等方式进行。
1、 对适合招标采购的大额物资和大型设备必须采取招标采购。
2、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或重新招标。
3、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设备,可采取竞价采购。
4、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5、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设备,可采取定向采购。
第五条 使用部门应向物资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物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资金来源、资金总额、交货日期、付款方式、承运方式、售后服务等要求,经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和市场调研后实施。
第六条 招标采购时应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采购物资的技术性能、质量和价格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工作小组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确定,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七条 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所采购物资的情况,组织使用部门进行购买前的市场调研,并根据工作小组确定的采购方式协调组织实施。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物资采购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专家评审,经评标后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由使用部门与物资采购部门根据专家小组意见最后确定中标人并报工作小组批准。物资采购部门协调组织使用部门与中标人谈判和签定合同等具体事宜。
第八条 凡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在一星期内,由使用部门、物资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如发现所采购物品与采购合同不符,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避免损失。
第九条 物资设备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到物资采购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大额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财务报帐,应由工作小组组长或相关领导签字。
第十条 使用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均不得采用应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拆开进行购买。此种情况经发现或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纪律追究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和各种庆典活动,不准收受回扣、中价费和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如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凡学校以前下文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均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