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放大学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南昌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学校供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转供水电的外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保障中心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青山湖校区水电的日常管理,具体为:
(1)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2)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正常运行和维护;
(3)负责水电计量收缴费;
(4)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5)负责学校与省、市水电部门的对接、协调和联系;
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后勤保障科是高职院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人武学院校管科是人武学院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四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1)凡需学校转供用水用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2)外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保障中心审查备案。
第五条 水电计量管理
(1)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
(2)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3)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六条 水电收费管理
(1)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发改委发布的供水供电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2)学校各部门公用水电、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费由学校承担,按实际用量缴费;
(3)转供外单位、个人使用水电按表计量收费;
(4)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安排A、B岗专人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5)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刷卡"两种形式,校在职职工由校财务处统一代扣,转供单位、个人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安排A、B岗专人刷卡收取,相关收缴费台账等凭据需存档8年;
(6)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个人,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有权断供水电。
第七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1)学校的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转供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计量表前设施变更和处置;
(2)各校区变(配)电房、泵房、表房、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各后勤保障部门负责。
第八条 节水节电管理
(1)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2)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3)各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4)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5)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6)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7)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8)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规用水用电。
(1)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规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规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3)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规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4)凡有本条(1)、(2)、(3)款行为,在《违规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后勤处能源科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二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程职院、人武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后勤保障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