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申诉办法(试行)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20-12-22浏览次数:787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申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教师的合理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申诉为教师因不服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等,要求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在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并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的人员。学校其他在编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本着实事求是、符合程序的原则;部门(单位)或学校应遵循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教师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办公室主要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将初审意见报申诉委员会裁决。若有必要,可成立相关的调查组调查、研究和处理。

第九条 调查组成员的组成。工会、纪委和校法律专业教师各一名,再根据教师申诉事由,抽取相关事由部门的负责人一名,组成调查组。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教师认为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障、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对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等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须自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作出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三条 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假期除外),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核,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单位)。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核即为终止,并且申诉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程序与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教师申诉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第十七条 应诉相关部门(单位)或学校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学校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二)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部门进行补正。   

(三)对于被申诉人或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四)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首先通知被申诉部门(单位),要求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被申诉部门(单位)认为自己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仍坚持原决定,或申诉人对被申诉部门(单位)复核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做出申诉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又不损害学校利益的,签订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申诉委员会将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原因、处理过程以及处理结果的依据,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复核意见,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假期除外)作出维持、撤销、变更、重新处理的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处理决定书存入个人档案、送达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研究决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有和申诉人是近亲属关系,或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与本申诉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申诉公正审理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复核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事项属校务会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后再下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复核处理决定一经做出,教师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教师对申诉委员会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一周时限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申诉期间,暂缓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复核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